高金城烈士纪念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纪念馆藏品,提升纪念馆陈展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二条 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有关红西路军史实类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二)有关高金城先生及其在河西走廊活动期间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三)有关张掖籍革命人物或在张掖地区做出杰出贡献的有功人物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四)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反映中国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实物、图片或资料;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图片或资料;
(六)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出土的文物藏品;
(七)与陈列、研究有关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八)其他具有收藏价值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第三章 征集机构
第三条 为规范文物藏品征集程序,成立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下设征购组、鉴别组、验收组三个小组,负责文物藏品的征集工作,组长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章 征集方式
第四条 征集方式主要有:
(一)专题征集。属于临时性征集计划,由本馆文物藏品征集领导小组根据我馆的发展需要制定征集计划、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馆捐赠。对无偿捐赠的颁发捐赠证书,对具有展出或馆藏价值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数量大、质量高的批量性捐献文物藏品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举行捐赠仪式或颁发奖金。
(三)文物移交。国家公安、司法、检查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四)调拨和交换。因专题收藏、陈列展示或科学研究的需要,通过馆际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无偿调拨、交换的文物,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报批文件、协议书和交接手续等,有偿调拨、交换的文物要确定补偿金额。
依法调拨,或按规定与其它博物馆(纪念馆)依法交换有关文物。
(五)现场收购。根据本馆相关征集计划,向私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收购。
(六)网络征购。充分发挥现代网络优势,通过网络文物藏品资料等交易平台征购。
(七)其他合法手段获得。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五条 征购组收集文物藏品征集线索,制定拟征集文物藏品清单,并提交鉴别组。
第六条 鉴别组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鉴别,并出具鉴别意见。单宗征购20000元及以上的, 鉴别组应聘请馆外专家组成鉴别小组进行鉴别,并出具鉴别意见。
第七条 征购组根据鉴别意见修订《拟征集文物藏品清单》应提交馆务会讨论决定,最后报馆领导审批决定。
第八条 征购组按相关程序征购。单宗征购3000元及以上的由征购组与藏品出售方或捐赠方签订协议。网络征购的由征购组经办人网上下单视为签订协议,支付方式按照网络平台规定规则实施,费用由征购组经办人先行垫付或向财务借款支付。
第九条 验收组对征购的文物藏品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文物藏品入库后,由征购组凭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因零星征购特别是零星网络征购,出售方因金额较小确实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由征购组经办人按验收意见所列未开具发票的金额(含运费、税费等)集中到当地税务局开具正式发票办理报销手续。捐赠奖励金则凭捐赠奖励金领条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征集经费
第十一条 征集经费由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高金城烈士纪念馆)统筹,主要费用包含:
(一)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二)奖励费,指为鼓励私人和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我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三)交换补偿费,指我馆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四)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五)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七)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用。
(八)征集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按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高金城烈士纪念馆)相关制度执行。
(九)征集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税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章 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和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细致地做好文物藏品征集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所征集目标的价值。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遵循征集流程,尊重专家意见,科学合理地确定征集目标的价格,最大限度地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征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全馆干部职工的监督,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征集目标所有权人的宴请、钱物、馈赠和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它活动。违者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馆人员所收藏的文物藏品,除捐赠外不得列入征购的目标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馆负责解释。如需要修改,须经馆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物征集管理法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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