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机关事业单位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馆捐赠管理,提升我馆社会公信力,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应当合法、合理、真实、有效。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
第二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单位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四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五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六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收到的捐赠为货币资金的,严格遵照甘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办理;
第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文物藏品征集及捐赠范围包括:
(一)有关红西路军史实类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二)有关高金城先生及其在河西走廊活动期间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三)有关张掖籍革命人物或在张掖地区做出杰出贡献的有功人物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四)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反映中国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实物、图片或资料;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图片或资料;
(六)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出土的文物藏品;
(七)与陈列、研究有关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八)其他具有收藏价值的实物、图片或资料。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征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全馆干部职工的监督,加强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征集目标所有权人的宴请、钱物、馈赠和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它活动。违者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和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细致地做好文物藏品征集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所征集目标的价值。
张掖市甘州区西路军烈士纪念馆
(高金城烈士纪念馆)
2021年2月28日